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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水利厅印发《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》
 [打印]添加时间:2014-05-29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浏览次数:0
 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,建立事权清晰、权责统一、规范高效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,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,江西省水利厅日前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》,全面加强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国家实行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,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,按照厅党委水利发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,以及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省、市、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事权关系;有利于继续推进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建设,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,加强质量监督行业管理,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。

  《意见》指出,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,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主体,并兼顾工程类别、规模等情况划分省、市、县分级管理范围,强化市县监督机构建设、充分发挥其在建设过程中的监管作用,省级除重点工程和直管工程外,一律下放到市县监管,把工作重点放在全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和行业指导上,抓好省级层面顶层设计和县级层面的执行力和工作的规范上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,分级负责的原则,切实履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。

  《意见》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16项主要任务。一要合理划分事权,落实质量监管责任;二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;三要强化质量监督巡查检查;四要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;五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和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。

  江西省水利厅将积极做好《意见》的组织实施,全面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,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和管理,实现公开监督和阳光执法,不断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、质量风险预警、突发事件应对和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。